教育部就《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意见

2012年10月30日10: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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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10月30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今日起就《〈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推荐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个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意见稿指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发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

意见稿强调,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撤销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第六条(评审原则)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七条(评审组织)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该领域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领域不同层次教学成果特点和学科专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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