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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拘子女遭"政审门" 高考政审怎能家族株连?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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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东良乡一位女生今年报考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政审过程中,却被当地派出所告知,由于她父亲曾因上访被拘留过3天,所以不予盖章。无独有偶,河北省廊坊市永清一中考生扈佳佳也因为父母曾被治安拘留,结果政审被卡,上军校的梦想最终破灭。有关专家认为,应严格政审适用,调整其中造成身份歧视的相关规定。

新闻聚焦

上访者女儿政审被卡

河北隆尧县东良乡村民冯五诚的女儿今年参加高考,并报考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但当地派出所因冯五诚曾上访被拘,告知无法在政审表上盖章。

得知自己上访连累女儿,冯五诚感到十分不解:“上访并不是违法的事,即使有错,也是我个人的错,不能连累女儿。”此事经媒体曝光,引起了当地警方高层领导的重视,事件出现转机。6月19日下午,在政审截止前,冯五诚的女儿终于获得了河北隆尧县公安局开具的高考学生政审合格证明,东良乡派出所派出专车去隆尧县公安局替这个女生办理了手续,让她顺利地赶上了最后一天的面试。

而另一位考生的“军校梦”却终于破灭。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北省廊坊市永清一中考生扈佳佳原本立志报考军校,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的政治考核表最终被卡在了派出所,失去了体检和面试资格,不想进入其他二本高校的扈佳佳不得不痛苦地作出复读一年的决定。扈佳佳说,派出所不给盖章的理由是她父亲扈振营和母亲段书芝被治安拘留过,不符合政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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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第一名难过政审关

2006年11月,浙江省文成县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浙江理工大学大四学生兰瑞峰报考了公安机关计算机类职位,获得了笔试第二名、面试后综合成绩第一名的成绩,但因为政审结论不合格,兰瑞峰的拟录公务员资格被取消了。

兰瑞峰政审“不合格”的原因,是他的一个舅舅因滥伐林木罪正被执行缓刑。

文成县人事局不录用兰瑞峰的依据是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其中有规定:考生有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兰瑞峰在招考期间,他的舅舅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属于正在服刑,而且人事局认为兰瑞峰的舅舅属于对兰瑞峰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

兰瑞峰对文成县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公务员资格,但两审均遭败诉。

专家观点

家长被拘不能成为考生政审被卡的理由

扈佳佳的事情被报道后,当地派出所所长表示,不盖章是因为没有看到具体文件。而实际上,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颁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父母被治安拘留”并不属于“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

有关专家表示,政审制度在中国社会存在多年,如果将其严格限制在特定范围内,当然无可厚非。现在的高考招生当中,大规模的政审都已经废止了,特殊的学校,诸如军校和警校,需要对考生个人资料进行必要审核,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如果将政审的对象不受约束地扩展,将政审的效果不受约束地泛化,与无关问题连接起来,那政审的性质就会发生蜕变。基层派出所以考生家长曾因上访被行政拘留为由,不让考生通过政审,似乎多少有些惩戒的意思在里头。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群众上访是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体现。公民因为上访,公安机关对其子女不通过政审,实际上是对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公民进行变相打击报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父母上访为由对学生不通过政审,在某种意义上,是在以公民的子女为人质,胁迫他们的父母,使他们不敢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利。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值得警惕!

政审“株连”就是制造身份歧视

目前招收警察,直系血亲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基本免谈。有人认为,这样规定虽然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而法律人士认为,这样的招录行为存在重大缺陷,是在制造身份歧视。

专家质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关于亲属犯罪就不能当警察的规定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人是独立的,行为由法律制约,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个人法律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不能让其他人来承担,即使在最严厉的刑事犯罪领域,也都严格奉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不允许株连到无辜的亲友。

况且,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只要受到公正合法的裁判,那么犯罪行为人按照国家的处罚服完刑,其社会危害性就应该消除,国家不能再给予不合理的责任承担。服完刑后表现良好,也就说明当初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国家不应该让其亲属再承受不利的法律责任,要犯罪行为人的亲属为其行为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

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限定人民警察或者公务员报考条件,是为了保证报考者录用以后能够更好地履行公职。依据相关法律,公务人员招录应该对考试成绩优秀并进入考察范围的人选全面考察,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如果以报考者有个舅舅正在服刑,或者其父母曾被拘留来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既不全面,也不客观,更谈不上公正,而且这与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毫无关系。因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具体规定本身就与《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相矛盾,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

人的出身无法选择,谁愿意成为罪人之后?纠结于考生是否有一个干净的政治出身,并因为他的亲人违法犯罪就歧视他,其实是在以政审的名义制造身份歧视。因此,政审的内容应该变得宽容和多元,政府应该用人以才,并致力于消除就业歧视,不应该出现家族“株连”的情况。 J179

法律速答·劳动

问: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吗?

答:有些劳动纠纷,规章制度对判决的结果能够起到关键作用,但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有非常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通过民主程序,二是要公示让劳动者知道。

问:在诉讼中对作为原告的员工有利的证据,被告用人单位是不是也必须出示?

答:要根据员工的请求来决定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就要负举证责任。

问:我在一家股份公司上班,公司改制,我所在的工作部门被撤消,公司要求我辞职或者去子公司工作。可是我并不想去子公司上班,难道只能辞职吗?

答:如果你不同意到子公司工作,你的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让你提出辞职。

问:我们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能这样解雇员工吗?

答:用人单位应该对处于末位的职工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该职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问:我的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是否还能够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 我们单位没有给我上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负责呢?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解答) 林靖-本报记者 邱伟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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