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具体包括:①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②指导、审核各县制订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③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④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⑤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对本县校舍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①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和校舍基本信息库;②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③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④保证工程建设用地;⑤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环节工作;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9.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如何落实?
答: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中央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基础上,2009年新增专项资金8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
各省(区、市)的工程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新发政府债券足额落实实施工程所需资金;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资金,鼓励社会捐赠。防止学校出现新债。对财力困难的市县,通过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予以支持。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10.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加强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工程实施中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1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减免相关建设收费有何规定?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做好对工程建设收费的减免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实施中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保证金等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12.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加强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全国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1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方案明确规定,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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