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这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原有的学位申请和答辩制度,在涉及对论文的评审方面,有两个基本出发点:主体善意和客体服从。“主体善意”是指,我们推定,论文评审人对论文的评审,是纯学术的,不会掺杂非学术原因;同时,评审人本身无学术瑕疵,其评审意见真实客观反映被评审论文的实际状况。“客体服从”则是指被评审论文的作者能够接受评审者做出的评审意见和决定。
但是现在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主体善意”的推定有时会受到挑战,“客体服从”的原则也经常被冲破。在某些学位论文评审中,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中,由于评审者本身的观点、方法、学术关注点、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会导致评审意见不当;而且,现在的学生们对专家评审,也不再是简单的完全服从,而是有自己的思考:这样的评审,合理性是什么?评审的实体标准是否科学,评审的程序设计是否合法、合规。正是由于实体标准和程序设计两方面的原因,某些学位申请人心存疑虑,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
因此,必须对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学位论文答辩主要经历四个阶段:导师推荐,专家评审,答辩委员会答辩,学位委员会审定。要允许申请人在上述四阶段每一阶段中对于否定性结论申请救济。允许有关机构依据救济程序,重新审议学位申请的阶段性要求,并独立做出新的决定。
记者:救济制度具体怎样实施,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偶然因素的影响吗?
朱勇:救济程序是这样的,我们一般从研究生提交论文就开始检查,原创性检查专业小组在查出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后,将查验结果提交答辩委员会。首先,申请人在答辩时,可就专业小组提出的查验结果向答辩委员会解释、陈述。其次,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做出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后,申请人对于该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以在7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我们成立了学术规范与复审委员会,研究和处理相关事宜,使检查结果更加公正、准确,保证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增设救济程序,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极端化情况下不公正结果的发生,包括导师、论文评审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在认知上的缺陷或者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救济程序的设置,只是扩大公正结果产生的机率,更加接近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相对公正性。而且,救济程序的增设,毕竟让当事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己对于前期结论的异议,为当事人提供一次表达意见、提出抗辩的机会。通过一个新的机制重新审视被审查对象,应该说仍然是以较小的成本获取向公正性结论较大的一次再接近。
记者:我们知道,学位论文打假,其本意在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如何标本兼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朱勇:论文“打假”只是一个手段,目的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研究生“诚实信用”的基本素质。从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到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设计和培养方案的确立,均以这两项任务为目标。法大经过几年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原创性检查,现在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已经能够自觉抵制抄袭、剽窃行为,学位论文的规范性、创新性及整体学术质量也有明显提高。完善的答辩规范体系,也能够全面强化研究生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点,我想强调,实施严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规范,要尽量将学位与毕业脱钩,以减少未获学位对于申请人在就业方面所面临形势的严重性。论文通不过,当然是否定性评价。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应该适当减轻这一否定性评价后果的严重性。目前部分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中,将能否获取学位与能否毕业挂钩,不能获得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也不能毕业,直接影响其就业、走向社会。实际上,研究生的毕业与学位是两个概念,前者主要表明其学习经历, 后者则主要表现其学术水平。尽管“毕业”在表明学习经历的同时,也表明理论素养、知识结构、学习能力等水平,但与学位论文所反映的学术水平仍然是两个概念。将学位与毕业脱钩,既能维护学位的高标准、高要求和严肃性,也能够让暂时未获学位者、但符合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比较顺利地走向社会,实际上也降低了实施严格的学位论文质量制度的难度。
记者: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方面,您觉得高校在现有基础上下一步该怎么做?
朱勇:我认为高校在管理方面应该强化依法治校,重点解决三个问题:第一,高等学校作为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第二,高等学校应建立涵盖涉及学校管理各项主体内容的规章体系,尽量减少学校治理中的随意性、习惯性、例外性管理模式。第三,在严格管理的制度设计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必须确保各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确保”,既要体现在实体制度中,也要体现在程序设置中。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将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中,以提高论文质量、提升学生素质为目标,全面完善管理制度与规范体系。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与实践,做一个在推进研究生管理方面“依法治校”的探路者。(李玉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