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修改,或将成为解决党校学历争议的一个转机。但当前的现实是,不被承认的函授学历证书仍然影响很多党校学员的前程
本刊记者/王维博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最新变化,曾被媒体解读为“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认为此举“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学历‘角力’之争”。
但随后各地党校在接受采访时不约而同地否认这一推测,认为删去“可以享受”的条款,并不等于“不能享受”。
由于新《条例》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而相关部门亦未作进一步解释。党校学历尤其是函授学历是否继续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待遇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党校学历成“被告”
“我注意到了新《条例》的变化,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迹象。”10月20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法官黄志佳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
2007年5月,因所持的党校学历无法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黄志佳将中央党校告上了法庭。
据黄志佳介绍,1999年,他通过入学考试获得由中央党校建始辅导站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并于2001年底,获得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
获得党校文凭后,黄志佳不仅获得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还在2004年得以升任基层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意外发生在2006年4月,黄在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时,因所持党校文凭不具资格被拒之门外。
“我曾多次致函湖北省委党校,希望能够帮忙协调。”黄志佳说,但湖北省委党校的回函建议其自行做当地司法部门的工作。
在与司法部门协商无果后,黄志佳写信向湖北省教育厅求助,湖北省教育厅的回复亦称,此类问题与教育部门无关,“党校办学属于非国民教育序列”,“应由承诺者自行解释”。
党校函授学历教育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身为法官的他气愤了,“这不是公然违反《教育法》吗?”
《教育法》规定,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教育机构才可颁发学历证书,而高等教育法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2007年5月底,这位来自湖北省西部山区的法官将中央党校连同教育部、司法部一起告上了法庭。他在诉状中称,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党校学历遭遇尴尬
困扰黄志佳等人的难题,同样困扰着中央党校。
现实中,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多年来,围绕党校学历“待遇”问题,不同的部门一直有着不同的规定。
1983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
而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这种争议不可避免”,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的黄志佳说,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规,各执一端,而学员的利益被忽视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主任劳凯声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让教育行政部门去承认并不属于其监管范围的党校教育学历,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事实上,由于党校得到了各级党委系统的承认,党校学历在干部提拔使用、公务员考试中都没有障碍。但在某些专门考试中,如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党校学历并没有被认可,甚至高校科研单位评定职称时,也要求国民教育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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