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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发布(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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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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