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法律约束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
虽然对行政奖励的看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是共识:行政奖励特别是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当严格按法行事。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励其实早有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并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区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而且,《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的10种情形。
“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奖励的具体标准还不够清晰,有关规定在执行中也不够严格。”湛中乐说。
刘旭涛也指出,《公务法》虽然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但没有列出奖金的具体幅度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一些地方倒是早已制定出相应规定。2002年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明确界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即便记一等功,也只能“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发给不超过6000元的奖金或者奖品”。
专家呼吁,对行政奖励标准、数额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应当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加以厘清,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回归规范。
行政奖励该如何立法?
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各种奖励的法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目前,我国省部级以下的奖励活动开展得较多,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至今尚未建立。
不久前,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实际上,有一系列疑问有待于法律去回答:行政奖励由谁颁、颁给谁、怎么颁、奖什么?行政奖励与公务员奖励是什么关系?类似科学技术奖励这样的各种奖励受不受行政奖励法规制?……
刘旭涛认为,从各国经验看,行政奖励的获奖者多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一般很少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行政奖励的公平和公正,也能防止公权对行政奖励资源的滥用。长春市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就明确给出额度:行政奖励将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领导干部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奖励的内容应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刘旭涛表示,政府奖励更多地应体现一种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荣誉,无论是否针对公务员,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重奖,似不足取。湛中乐强调,在行政奖励法制定过程中,尤其应该在立法层面避免地方再出现所谓的“重奖”之赏。
湛中乐建议,建立系统、完善的行政奖励体系,还得合理设定行政奖励的权限,进一步健全行政奖励的程序。“从中央到地方,不能太散,更不可泛滥。”湛中乐说,行政奖励代表着政府引领社会价值的方向和高度,也是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低的尺度,属于稀缺性资源,因而必须是“高标准、严要求”。
据悉,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预计这一体系将在未来几年内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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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必须符合的10种情形: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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