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区、市)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艺术类专业计划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说明艺术类文科、理科的录取原则。
5.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三、招生简章
6.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学校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考试机构,下同)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招生学校及省级招办均应在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考试
7.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级统考涉及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
8.各省(区、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区、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省级统考的实施办法由省级招办根据本办法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9.省级统考应于2008年1月1日后进行,2月7日前完成同时由省级招办负责将省级统考成绩及成绩分布情况告知考生本人、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向合格考生发放合格证书。省级招办还应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省级统考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10.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11.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所有跨省设点考试的高校须于2008年1月10日前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负责于1月底前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2.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省级招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校考考生名单。校考应于2008年2月7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招生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省级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3.艺术类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4.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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