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今起征求意见
北京逐步实现课本免费
此外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本报讯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今天上午在市教委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公办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相应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就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借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草案特别指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照规定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招生人数足额拨付经费、配备教师。
网上和来信征求意见时间:
2007年9月17日至10月8日。
热线电话征求意见时间:2007年9月17日至9月24日。
热线电话:96391(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电子信箱:jw_fgc@bjedu.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邮编100031
(来信请注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记者 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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