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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普遍认为用人单位更强势 最看重裁员问题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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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的人认为,相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是更为强势的一方

资料图

《劳动合同法》中以下规定,你觉得哪条对劳动者来说最有价值(可多选)?

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71.3%

用人单位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 68.7%

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 56.8%

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 55.9%

对试用期的工资等作出了严格限定 52.2%

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51.0%

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8.2%

历经四次审议、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之后,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终获高票通过。这部和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即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将会对劳动力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又会给劳动者带来哪些实惠?从立法之初就被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能否真正成为劳动者的“维权利剑”?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74.3%的公众认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能否成为人们此前所热盼的“维权利剑”、能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关键还在落实。

这项有3043人参与的调查显示,对于这部和每个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人们的关注度很高,88.7%的人表示“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事实上,去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就收到了19万多条意见,远超过《物权法》所收到的1万多条。在这些意见中,来自基层普通劳动者的占到了65%。参与建言者,既有劳方,又有资方及各自的“代言人”。

普遍认同“强资本弱劳工”

《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一立法宗旨的争议,伴随着立法过程的始终。

本次调查中,92.9%的人认为,相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是更为强势的一方——因为资方尤其是外资企业,其组织化程度更完善,利益诉求渠道更畅通,对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能施加更多的影响力。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就已经表现得非常清楚:一些外企的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都对立法机关进行有组织游说,除“雇佣自由”等说词外,一些外企还以“撤资”相威胁。

记者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宗旨的表述,已从草案一审稿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化为表决通过时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的表态是,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确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但仅是作出了“有限让步”,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一直未变。比如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总共16条“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但这也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劳动合同法》是否太倾向于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利于企业的利益?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对此给予否定回答。他表示,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争议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甚至98%,而因为劳动者无理取闹到法院起诉或者劳动仲裁的则是极少数的。《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

最看重“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保障劳动者利益,有着一系列新“亮点”,如用人单位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对试用期的工资等做出了严格限定,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的应担责赔偿等。

调查显示,对于这些规定,人们最看重的“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71.3%的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中对他们而言最有价值的规定之一。

“现在工作太没有安全感了。”一位参与调查者说。而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者。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同样给劳动者安全感的,是“用人单位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调查中,68.7%的人认为,这也是对劳动者而言最有价值的规定之一。公众持这一观点的背景是: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更是不到20%。一些用人单位也就此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使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之所以会出现为了几百元钱的工资就拔刀杀人的情况,正是因为正常的渠道走不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

“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这一条也被56.8%的人选为最有价值的规定之一。《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相关数据则显示,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55.9%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项最有价值的规定,即“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的,应担责赔偿”。《劳动合同法》分组讨论时,正值山西黑砖窑事件震惊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多委员发表意见认为,此案充分表明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增加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试用期的工资等作出了严格限定”,“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也被超过半数的公众认为是最有价值的规定之一。

74.3%的人认为新法的关键在能否落实

“对我来说,有意义的不是写下了什么规定,而是执行了什么规定。”面对众多“亮点”,一位参与调查者还是显得有些忧虑。

在采访中,一些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调研的专家和长期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律师也向记者表示,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违规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譬如拖欠工资、拒办社会保险、无偿加班、超时劳动、劳动环境恶劣、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缺位等,事实上都是我国已有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而这些现象之所以还会大量存在,尽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劳动执法部门不作为、作为不力甚至失职、渎职。正如信春鹰所曾经表示的,关于黑砖窑事件和类似的问题,即使没有这部《劳动合同法》,现有的已经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也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理,关键在于这些法律法规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从民意反映可以看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记者注意到,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公众表达意见之踊跃,可说是前所未有,一度紧张的形势甚至让一些外资企业以撤资相威胁,在学者中间,许多争议也一直未断。这不免让一些人担心: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否会成为一部“供人违反的法律”?

调查中,74.3%的人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键还在相关部门的落实。 (记者 王亦君)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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