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教师有望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享受和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保险待遇。日前,《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政府122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通过网络、立法听证会广泛征集意见后,《草案》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吸收了不少意见,并作出了部分调整。
“这对民办教师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我国第一所民办学校光亚学校的创始人卿光亚得知此消息后激动不已,称这对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潜在待遇,降低民办学校压力有重要意义。
民办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保险
由于公办学校老师是国家事业单位编制,民办学校老师是企业员工,民办学校老师现在购买的是企业养老保险,相比公办学校老师购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险费用比公办学校多好几倍不说,退休金还比公办学校低,这已经成为民办学校老师最大的后顾之忧。很多人反映,这种不平等已影响到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性,极大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为此,省政府法制办调查后认为,民办学校教师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对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积极作用。
在借鉴了宁波、杭州、连云港等省外城市的规定后,修改后的《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交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
卿光亚说,对民办老师来说,退休金可以拿得多一些,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少一些,实际是保障了民办学校及教师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这对吸引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提高民办学校教学质量,都有很大好处。
风险保证金不再硬性规定比例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民办学校要从年度学费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审批机关监控使用,当保证金累计达到学校资产总值的50%时,可不再提取。学校可以将风险保证金临时用于学校大型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总额的50%。据悉,此举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比如预防学校发生挤压、校舍倒塌等安全事故,避免办学者假借办学之名赚取钱财、抽逃资金等。
在征求意见及听证中,不少代表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靠学校拿钱的办法规避风险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如果按照50%的上限,资本雄厚的学校要拿出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作为风险金,这是巨大的负担。听证代表认为要求金额过高,不利于学校发展。
省政府法制办反复研究后,并会同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同意,《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风险保证金及利息属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草案》没有再对风险保证金的比例做出具体规定。
锦官新城小学校长李俊霞对此认为,除了现有的对民办学校的政府审计部门外,应该设置一个专门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进行审计监控的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是对民办学校的有效规避,而政府的支持是另一个重要因素。民办学校办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投资,只有长线投资才能真正把教育干好。
民办学生享有同等乘车优惠权
一张民办学校的学生证,和公办学校的学生证有什么区别?反正去火车站买火车票时,无法享受到公办学校的优惠折扣。为此,《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学贷款、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在对民办学校奖励和扶持问题上,《草案》中还规定,政府可以根据义务教育需要,和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同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相应教育经费标准,按照实际接纳学生人数拨付教育经费。
“这说明政府真正认可了民办学校的地位。”成都第一位从公办学校“下海”到民办学校成都三原外国语学校担任校长的杨能生说,以前,政府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待遇天壤之别,如果这条规定最终能实行,是政府在对待两种学校的态度上展现“公平”的表现。唯有这样,才能调动民办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 赵倩 实习生 吴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