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贯彻《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近期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重庆市教委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通知》,要求当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等,要求学校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保障学生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要求存在以上名目编班的学校坚决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一经查实,将按《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规定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小学早上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30,初中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上课时间为2:30左右。坚持五天上课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利用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安徽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坚决清理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通知》,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进行办学体制改制试验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06年秋季开始一律停止改制试验,并分类进行具体规范。对各市、县自行审批或未经审批的各类利用公办学校资源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限期进行清理规范。《通知》提出,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一律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进行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已经改制的,要立即纠正,恢复学校公办性质,继续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对于利用现有优质示范高中、初中各种资源以改制名义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校中校”、“校中班”等,要立即坚决清理纠正,限期恢复公办性质或者停止招生,不得再以民办名义进行高额收费,否则一律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湖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一是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政策,杜绝一切形式的乱收费。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自行车费、水费,或者以举办各种特长班、竞赛班的名义向学生收费,都是违法行为。学校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等学习用品,不得强制学生在学校就餐。二是清理乱办班行为。禁止中小学校在校内外组织举办面向学生并收取费用的电教班、外语班、实验班,严禁中小学校利用双休日、节假日补课并收取补课费用,取缔一切形式的重点班并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三是要重新审视并及时调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政策,当前,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制一律停止审批,已经改制的公办学校,必须与原公办学校脱钩,真正实行“五独立”。四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五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禁止节假日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青海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十五项禁令》。规定严禁拒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严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严禁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严禁出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用房和教学设施;严禁举办各类实验班;严禁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日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严禁让学生订购和变相订购教辅材料;严禁以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严禁以学生成绩给学生排名;严禁以考试成绩给学校排名;严禁频繁组织考试;严禁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严禁擅自调整课程方案;严禁驱赶和开除学生。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同一个年级的每个班人数要相对均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育、艺术类专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体育、艺术专长分班教学,但不得根据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能力分班。
河北省秦皇岛市规定,从2006年秋季起,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和公办中小学举办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以下同)一律不得举办重点班,也不得以办实(试)验班、特色班、特长班、兴趣班等任何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更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严禁举行入学和新生分班考试,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初中实(试)验班、特长班也不得另外举行入学文化课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坚持均衡原则平衡分班,均衡配备教师,鼓励学生家长、社会人士代表、新闻单位、教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严禁搞“一校两制”,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校中民办校”或“校内民办班”,也不得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在校及混合编班。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小学、初中一律不准在其他公办中小学设班招生。
湖南省长沙市规定,公办小学从今秋起对今年招收的一年级寄宿制学生不再收取一次性办学经费;节假日学校一律不再向学生收取补课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等。为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长沙市专门出台了中小学收费纪律,严禁在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规定之外擅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收费;严禁违反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以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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