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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关键在创新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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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创新任务很重,既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创新,也有制度上的创新,更有改革推进方式方法上的创新。

创新再分配手段体现社会公平目标

1、初次分配要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改革

初次分配引入市场机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收入分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同初次分配市场导向改革不到位密切相关的。比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同市场脱节,既是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重要因素,又是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更是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初次分配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改革,重点应放在国有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上:

一是继续推动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工资收入要同劳动力市场价位相一致,即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参照系,理顺国有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对于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关键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收入,按照“留住人才”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对于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普通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收入,可维持现状,但决不允许随关键岗位或工种增资而再增加。经过三至五年的改革和调整,使国有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趋于科学、合理。

二是推动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如同事业单位盈利能力及其生存状况千差万别一样,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收入水平也参差不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有两条:其一,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同市场脱钩,即工资收入不是依照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的,而是仍然依照行政方式认定;其二,事业单位将其经营或创收收入,或部分或全部用于收入分配。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无论转制或改制为营利性机构,还是改组为非营利机构,其工资分配都应同市场接轨,在这方面,二者不存在任何差别。工资收入的高低,不应当取决于所供职的单位,而取决于所从事的职业。只有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才能判定收入水平的高低。对于非营利机构来说,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聘用何种人员,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确定聘用多少人。至于事业单位将其经营或创收收入用作收入分配,这是由目前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确定的非市场方式造成的。根据国际经验,非营利机构也会有盈利,但盈利部分既不能用作投资分红,更不能用于收入分配。做出这样的制度性安排,前提是工资分配同市场接轨。非营利机构在同所聘人员的契约中,对工资收入规定得很清楚,无论其是否盈利,都不会再同工资收入发生任何关系,该给多少就给多少。

三是推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法》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将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及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在审议《公务员法》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曾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议,包括公务员工资实行属地原则,期望借助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能在全国范围内理顺公务员工资分配关系。

四是稳步推进公车改革。建议把公车改革纳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视野。其方向应是交通费用货币化、工资化,最好结合公务员工资改革,将交通费用一步到位理入公务员工资;同时,应实行公务用车社会化,一步到位取消公车和机关车队最好,确有困难可分步实施。第一步要关闭旧制度的大门,机关公车不再更新,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一律不配车,鼓励已配车的领导干部参加新制度。随公车自然淘汰,所有公务员一律执行新制度。

五是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分配采取了低工资、高福利体制,货币工资虽低,但福利待遇项目很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住房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国有单位的后勤社会化,福利待遇货币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国有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一些单位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形成了新的单位福利待遇。这些福利待遇名目很多,资金来源不透明,不易监控,应结合深化国有单位收入分配改革,认真予以清理,合理的部分应理入工资,不合理的部分应取消。与此同时,对于国有单位领导干部在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也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工资,逐步改变货币工资不高而职务消费过多过滥的现象。

2、再分配要体现社会公平

10多年前,我们常常听到“一次分配没章法、二次分配没办法”的议论。所谓二次分配没办法,指的是收入再分配缺乏手段。10多年过去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应当说,二次分配没办法的状况已被扭转,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或方式越来越多、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基础也更扎实。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收入再分配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

一是着力解决再分配的“逆向调节”。目前,再分配“逆向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贡献率并不高,相反,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二,垄断性行业的职工不仅在职时能领取很高的收入,而且退休后通过企业年金等形式也能领取丰厚的退休收入。再分配存在的“逆向调节”,不仅对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极为不利,而且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潜在因素。为此,建议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以及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加以解决。

二是进一步完善税收调节体系。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差距,居民的财富占有形态呈现多样化,因此,对贫富差距的税收调节应是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差距是有效的,但对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财产的继承与赠与,要通过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税种来调节,健全从收入分配到财富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对增加税收收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可以引导极少数富人向社会转移财富。

三是增加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救助方式。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国家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收入救助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在住房、就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仍面临很大困难,今后应重点研究如何完善廉租房制度,进一步改善其居住条件;实施医疗救助,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立贫困家庭子女奖学金制度,解决其子女上不起学问题。

四是建立减少和防范老年贫困的长效机制。这些年来,为减少和防范老年贫困,家庭养老、社会保险和城乡低保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们的局限性也正在显现。我国目前仍处于“人口红利”期,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很大,但再过30年,现在的青壮年将步入老年,届时恰逢人口老龄化高峰。为此,建议从现在起就要未雨绸缪,针对目前尚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实施社会保障新计划,积极防范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老年贫困。(高书生 宋军花)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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