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去产能“路线图”出炉:五类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发布时间: 2016-02-05 11:11:12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华晔迪、安娜、王文迪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产能,路线图,关停,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炼钢转炉,僵尸企业,炼钢电炉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题:钢铁去产能“路线图”出炉:五类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新华社记者华晔迪、安娜、王文迪

钢铁业的过剩产能怎么去?去哪些?债务怎么办?人员如何安置?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画出了清晰的去产能“路线图”。

五类过剩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意见设置了这五条红线,凡是有一项不达标的钢铁产能必须退出。

“这是国务院首度明确划定关停退出范围。”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根据意见,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能耗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这两类企业如果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要依法关停退出。

关于技术红线,意见指出,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

不过,李锦也担心:“地方上谁来卡这些标准,对标准怎么掌握,谁来督查这些标准的执行还需要细化。”

对于退出的钢铁产能,意见要求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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