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2-05 10:41:02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非法集资,意见,处置原则,答记者问,处置方案,广告监测,联席会议,监管部门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杨玉柱同志就《意见》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1.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特别是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

《意见》由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9日印发,是对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全面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2.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

答: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意见》强调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减少震动。二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意见》强调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防范处置过程中的次生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不断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3.《意见》提出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请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中央层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加强对全局性、区域性问题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非法集资的新问题、新情况,把握非法集资规律和动态,加强风险预警,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4.《意见》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一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二是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5.《意见》是如何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的?

答:《意见》要求,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一是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二是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三是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等,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6.《意见》提出“以防为主、及时化解”,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作用,推动有关信息依法共享。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做到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非法集资主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分析,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四是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

7.《意见》对处置跨省案件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意见》对跨省案件处置原则作出统一要求,可以概括为“三统两分”,即: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同时,对牵头省份、协办省份提出了具体要求。牵头省份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协办省份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8.《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意见》明确要求,一是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二是加大顶层引领和推动力度。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推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中央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三是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9.请问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来压缩非法集资的生存空间,实现“防治结合、疏堵并举”?

答:一是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二是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