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全文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
《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海洋观测网是提高我国海洋综合实力、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促进海洋科学研究、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和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规划》实施要结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面向“十三五”海洋观测发展需求,创新机制体制、增强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观测基础,采用国内外可靠、先进的海洋观测技术,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兼顾海洋观测网的发展。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相关规划、计划。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海洋观测事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规划》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
国家海洋局
2014年12月9日
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
建设全国海洋观测网是提高我国海洋综合实力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海洋权益维护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
一、形势与现状
(一)面临的形势。
保障和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国务院先后批复设立了舟山海洋经济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等沿海经济开发区域,这是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面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海洋观测网发展现状已不适应沿海地区海洋资源开发、海上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海岛旅游、海洋工程建设的需求,急需进一步加强基础海洋环境要素观测和产品服务能力的建设。
维护海洋权益,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为海洋权益维护活动、运输通道安全及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环境保障,已成为海洋观测网建设的新任务。我国部分管辖海域和大洋重点关注区域的海洋观测工作远不能满足海上维权的需求,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利用海洋观测信息,提升海洋环境保障能力。
减轻海洋灾害的影响,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频度和危害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影响范围广。随着海洋运输、资源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种海上突发事件也日益增加。海洋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都需要加强海洋观测,及时、有效提供海洋观测数据和产品服务。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海洋科学研究,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海洋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因素,气候变化加剧了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等灾害,需要加强气候变化敏感区的海洋观测,深化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提高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需要针对研究热点,优先选择海洋科学的重点观测内容,提升关键海洋现象和海洋过程的观测能力,保证获取有效的海洋科学试验观测资料。
(二)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岸基海洋观测系统、离岸海洋观测系统以及大洋和极地观测的海洋观测网基本框架,在我国海洋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等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岸基海洋观测系统主要包括岸基海洋观测站(点)、河口水文站、海洋气象站、验潮站、岸基雷达站等。岸基海洋观测站(点)主要开展海洋水文和海洋气象要素的观测,目前已建设国家基本海洋站(点)120多个,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数十个。为水利、气象、海事、教育、科研等服务的专业河口水文站、海洋气象站、验潮站、科学试验站也已达到一定数量。其中河口水文站主要开展河口区域的水文观测;海洋气象站主要开展海洋气象要素,以及海气相互作用等的观测;验潮站主要开展港口码头的潮位观测;岸基雷达站主要开展海流、海浪、海冰和气象等观测,其覆盖率不断提高。
离岸海洋观测系统主要由各种浮(潜)标、调查断面、海上平台、志愿船和卫星等组成。我国已建成业务化观测浮(潜)标40余个,主要布设在我国陆架海域;漂流浮标常年保持数十个,主要布放在中远海和大洋;设置海洋标准断面调查站位约120个,由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常年开展调查;在近海海域建有多座海上观测平台,依托数十个海上生产作业平台以及近百艘近海和远洋船舶组织开展海上志愿观测;已发射3颗海洋卫星,目前在轨2颗,搭载海洋红外、可见光和多种微波传感器,可进行海水温度、水色和海洋动力环境要素等的遥感观测。
大洋观测由大洋科学考察船、浮(潜)标、卫星和志愿船等承担,以海洋科学、气候变化、海气相互作用等为观测重点,同时积极参加全球和区域海洋观测计划。
极地观测由极地科学考察船、极地科考站(南极长城站、中山站、昆仑站,北极黄河站)承担。目前,每年开展一次南极科学考察,每1—2年开展一次北极科学考察,长城站、中山站和黄河站初步具备海洋和气象综合观测能力。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具备了一定的海洋观测能力,但由于起步较晚、投入不足,就海洋观测网的空间布局、观测手段、基础设施、技术保障、运行机制而言,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海洋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随着《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和地方对海洋观测投入的加大,应进一步加强观测系统的统筹和总体布局,明确关键站点的观测内容,提高重点区域的站点分布密度;增加海洋观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观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集成化水平;提升海洋多参数综合性观测能力,加强海底观测网建设;整合海洋观测资源,建立完善的海洋观测资源和数据共享机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面向新时期海洋观测发展需求,创新机制、增强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观测基础,采用国内外可靠、先进的海洋观测技术,优化各种海洋观测及其保障资源配置,统筹兼顾海洋观测网的发展,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综合观测网络,为认知海洋、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海洋观测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政府引领。通过政府引领,综合权衡各种需要,加强海洋观测能力优化与建设,提高我国海洋观测网整体服务水平。
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充分考虑海洋观测站(点)发展现状,有效利用相关部门的监测站点资源,科学设计、合理调整布局,完善现有观测网络,利用国内外成熟、可靠的海洋观测技术及相应保障措施,实现海洋观测网的稳定运行。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保障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重要港口、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的观测能力建设,分步实施,边建边用。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国家、地方和行业发展,提高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程度,避免重复建设,兼顾业务化和科学试验,注重两者之间的衔接和互补。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成以国家基本观测网为骨干、地方基本观测网和其它行业专业观测网为补充的海洋综合观测网络,覆盖范围由近岸向近海和中、远海拓展,由水面向水下和海底延伸,实现岸基观测、离岸观测、大洋和极地观测的有机结合,初步形成海洋环境立体观测能力;建立与完善海洋观测网综合保障体系和数据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海洋观测网运行管理与服务水平;基本满足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综合管理、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需求。
三、总体布局
海洋观测网的覆盖范围包括我国近岸、近海和中远海,以及全球大洋和极地重点区域,按岸基、离岸、大洋和极地布局。
(一)岸基观测布局。岸基观测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沿岸和岛礁布局设站,主要包括岸基海洋观测站(点)、岸基雷达站和海啸预警观测台,以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开发强度大的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气候变化和环境敏感区、重点岛礁等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辽东半岛、辽东湾和渤海湾沿岸、黄河三角洲、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苏北浅滩、长江三角洲、杭州湾和温台沿岸、海峡西岸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北部湾沿岸、海南国际旅游岛、南海诸岛等。
(二)离岸观测布局。离岸观测在我国近海和中远海布局建设,主要由浮(潜)标、标准调查断面、海上观测平台、海上志愿船和志愿平台、海底观测系统、海啸预警观测系统、卫星观测系统等组成,以海洋灾害高风险区、海上突发事件频发区、开发强度大的海区、海上权益维护区、海上生产和开发活动频繁区、气候变化敏感区、海洋环境科学综合试验区等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渤海海峡、黄海冷水团区、长江冲淡水区、台湾海峡、南海北部、中沙、西沙和南沙海域,以及海上油气开发区、近海主要航线、近海渔场、台风主要路径和影响区域等。
(三)大洋和极地观测布局。大洋和极地观测主要在西太平洋、印度洋、南北极等重点关注海域布局,包括浮(潜)标、卫星遥感、海外站、志愿船、大洋调查和极地科考等,以大洋航线、海上石油通道、远洋渔场、气候关键区、南北极地区以及其它海洋热点海域等为重点区域。
全国海洋观测网由基本海洋观测网和专业海洋观测网组成。基本海洋观测网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网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网。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网由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专业海洋观测网由水利、气象、海事、教育、科研等有关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基本海洋观测网进行布局、建设和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岸基观测能力。
1、岸基海洋观测站(点)
围绕国家对海洋观测的需求,以岸基国家基本海洋站(点)为主体,地方基本海洋站(点)以及专业海洋站(点)为补充开展岸基海洋观测站(点)建设,地方基本海洋站(点)根据国家基本海洋站(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建设。
新建、升级和改造40—50个岸(岛礁)基海洋观测站(点),合理调整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保证沿海县(市辖区)至少建设一个海洋站(点),全国海洋站(点)沿海岸线平均分布间隔在100千米以内,重点区域岸线间隔在30千米以内;在渤海、黄海北部冬季重冰区,以及东海、南海台风和海啸灾害易发区增加站(点)密度;选择重要的岛礁建设海洋站(点);增设中心海洋站2—3个,升级改造2—3个;新增15辆海洋灾害应急观测车;新建3—4套移动式海洋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平台,增强海洋观测管理、资料服务、灾害调查和应急观测能力。
2、岸基雷达站
新建、升级和改造现有地波雷达站、测波雷达站。在沿海地区新建18—24个中程地波雷达站,在重点岸段新建高精度短程地波雷达站,由相邻或相近雷达站开展交叉组网观测,基本形成对我国离岸约150千米重点海域的精细化流场观测能力;在港口、核电站、重化工等重大工程所在岸段以及海浪灾害频发区新建16—20个测波雷达站,提高对海浪的雷达观测能力;在渤海、黄海北部沿岸及海上平台新建16—20个测冰雷达站,增加沿岸移动测冰雷达车,提高对海冰的雷达观测能力。
制定并完善各类雷达观测业务化流程,提高地波雷达、测波雷达、测冰雷达信息提取精度,发展雷达资料释用及同化技术,建立及时、可信、稳定的雷达观测业务化运行系统。
3、海啸预警观测台
在分析南海及东海周边海底地震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地震快速定位和海啸快速预警的要求,统筹规划沿海海啸预警观测系统的整体布局,依据有关地震监测规范,选择约30个观测环境和地质条件适合、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海洋观测站(点)建设海啸预警观测台站,实现对我国近海周边海底地震的实时监测。
通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观测的升级换代,更新和配备成熟、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增加岸基海洋环境观测内容,提升岸基观测技术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离岸观测能力。
1、浮(潜)标
通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观测设备升级换代,开展浅海浮标、深海浮标、潜标(含海床基)、自沉浮式(Argo)剖面浮标、表面漂流浮标、海啸浮标、水下移动观测设备等的建设,扩大海洋观测范围,填补重点海域的浮(潜)标观测空白,形成布局合理、运行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离岸浮(潜)标观测网。
在近海海域,提高海面和水下浮(潜)标阵列观测能力,新增约50个浮(潜)标观测站位,实现多种浮(潜)标组成的高密度、立体、多参数综合观测。在局部海域布设10—15个海床基设备,开展海洋底层观测。在重点海域按计划、分阶段布放150套Argo剖面浮标和600套表面漂流浮标,建设并维持一个约由50个Argo剖面浮标组成的实时海洋观测系统。在海啸潜在危险海域布设海啸浮标站位。建设4—8套水下移动观测平台,在重点海域开展水下移动设备的应急机动观测。
制定浮(潜)标观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断改进浮(潜)标设计、集成和实时通信传输技术,强化浮(潜)标布放/回收能力,提高浮(潜)标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2、标准断面调查
在现有标准断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主要海洋现象和海洋过程,在重点海域增加断面数量或标准断面站位。标准断面调查的观测频率至少4次/年。
3、海上观测平台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海域,安装海洋水文、气象、海气边界层、海底地震和水下环境等观测设备。加强水下信息获取与传输能力建设,开展海上定点观测和监视活动。在环境条件不适宜建设岸基海洋站(点)的重点区,建设小型自动海洋和气象观测平台,开展常规观测。加强现有海上观测平台的升级换代和改建扩建。通过海上观测平台获取长期、连续、稳定的观测资料,为海洋灾害预警、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提供数据支持。
4、海上志愿观测平台和志愿观测船
在现有志愿观测能力的基础上,完善志愿观测管理和奖励制度,增加15—20个志愿油气平台,发展300—400艘志愿观测船,安装海洋和气象自动观测设备和通信设备,加装走航式、抛弃式自动海洋和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加强大洋志愿观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应用。开展高效、实时、自动化海洋观测,实施稳定、可靠的数据传输,获取和累积长期、稳定、连续的航线和定点海洋观测资料,实现对海洋观测的有效补充。
5、海底观测系统
整合、集成国家现有资源,在我国近海建设区域海底观测主干网络,布设由海底地震仪、海啸波监测仪、温盐流观测仪等组成的海底观测节点,初步形成中国近海重点区域的海底观测系统,实现对海洋灾害、特别是海底地震海啸以及水下环境的业务化观测和预警,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信息保障。
6、卫星观测系统
发展我国自主海洋卫星,在已有3颗海洋卫星的基础上,继续发射8颗后续业务卫星,结合利用气象卫星以及国外海洋气象卫星等资源,建设卫星观测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卫星观测的大范围、准实时、全天候、长时间序列特点,全面提升海洋卫星在海洋管理、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应用和服务能力。
(三)开展大洋和极地观测。
在大洋和极地重点关注区域开展海洋观测。增加浮(潜)标观测站位数量,扩大观测范围,增加浮(潜)标观测要素和内容,加强浮(潜)标业务化运行维护,实现浮标观测资料的实时或准实时传输。利用大洋调查和极地科考航次,开展走航式观测和站位观测,进一步提高远洋航次的搭载观测频率和效率;依托中国极地科学考察站开展海洋、气象等多要素综合观测。积极倡导、参加和组织全球和区域海洋观测系统建设,分享观测数据资料,提高我国海洋观测的国际地位。
(四)建设综合保障系统。
新建、改建或扩建4个海洋观测网综合保障基地,开展基地服务区内的海洋站(点)、雷达站、海上平台、浮(潜)标、志愿船、海底观测节点等基础设施与设备的巡检、维护、维修和保养,合理布局海洋观测和通信传输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库,开展海洋观测设备状态监控能力建设,保障观测网的稳定运行,定期开展海洋观测和调查的相关技术培训。
依托综合保障基地,建设专用码头,设置海洋观测保障船(艇)以及大中型浮标专用泊位,配备相应的海陆吊装及搬运设施,实现海洋观测陆岸保障及海上作业的高效衔接。
建设各类专用海洋观测工作船(艇),主要包括专业浮标布放回收船、近海海冰观测船、平台巡检维护船(艇)、海底观测专用保障船等,进一步提高多种浮(潜)标的布放与回收、观测平台仪器设备的安装、海冰船舶观测、海底观测节点布设以及海上各类设备巡检及维护的效率。
通过多种数据传输手段、通信方式及其运行监控,建设与海洋观测网相配套的高速、稳定、完备的水面/水下观测和监视数据实时传输网络,具备岸基、离岸和卫星通信传输能力,并具有一定的通信传输备份和应急数据传输能力,支持各类海洋观测数据及其产品实时和延时通信,实现海洋观测数据和产品稳定、高效地传输和交换。
建设并完善海洋观测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强化海洋观测数据自动汇集与分发功能,开展各类海洋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存储管理、分析处理、产品制作和共享分发服务,为海洋灾害预警、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加强海洋观测领域量传溯源能力建设,保证观测数据的可溯源、可比较、可核查。制定科学合理的海洋观测计量保障技术规程,引入计量认证管理模式,更新和扩充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设备,提高海洋观测网计量检定综合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对所有业务化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定期计量检定。
五、保障措施
为顺利完成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规划目标,需要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金投入,实现多部门联合协作,为全国海洋观测网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观测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和运行,审定以海洋观测网为基础支撑的国家重大海洋观测计划,组织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协调规范涉海行业和科研教育等部门的海洋观测活动,保障海洋观测网稳定运行,实现观测能力和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等。各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本着避免重复、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及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多部门合作专门委员会,综合协调统筹;设立运行监督委员会,独立评估运行效果。
(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大对海洋观测网建设和运行的投入力度。鼓励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等对海洋观测网建设的投入,确保海洋观测网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保障观测系统稳定运行。加大对海洋观测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的资金支持,提高海洋观测技术和业务人员的综合保障水平。
(三)制度标准。完善海洋观测规章制度,加强海洋观测管理和监督,实现海洋观测管理与运行的创新,逐步形成海洋观测网管理和服务的长效机制;完善海洋观测网运行评估的指标、监督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海洋观测网建设归口管理和备案制度,统一协调和审核海洋观测站(点)建设。完善业务化海洋观测规范,制(修)订海洋观测站(点)建设标准、观测数据传输标准和海洋观测质量控制标准;加快推进海洋仪器设备标准化,加大对仪器设备的测试、维修、巡检和保障力度,提高海洋观测的可靠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人才队伍。加强观测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结合海洋观测网重大项目实施以及相关技术平台、重点学科建设,培养和引进关键技术人才,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增加海洋观测人员编制,逐步建成一支海洋观测优秀人才队伍。联合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力量,建立观测系统设计、观测方法研究、仪器和产品开发团队,形成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人才梯队。
(五)科技支撑。跟踪国际海洋观测先进技术,发展我国海洋观测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海洋观测设备及技术领域的创新,提高海洋观测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水平和工程化水平,开展新型海洋观测技术工程示范应用,增强海洋观测科技支撑。加强海洋观测领域技术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大海洋观测的国际合作力度,在统筹考虑科研布局和国际合作战略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实施全球和区域观测系统的国际计划。
(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与评估体系,对观测网运行、数据传输、存储与处理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冗余备份等措施,保障系统和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抗抵赖性。同时,依据国家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技术支撑队伍,定期开展培训、自查、预演等工作,配备专人实现24小时响应,保证观测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