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5-29 10:45:3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财政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纸质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

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对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

                                                                         财政部

                                                                   2015年5月25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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