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25 14:17:0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保监会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人身保险 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凭证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irc_jgc@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0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赠送的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四、人身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是要根据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六、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同时废止。 (据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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