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 禁止通过港股通打新

发布时间: 2014-09-28 10:06:52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作者: 朱宝琛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融资融券交易 上交所 非交易过户 标的证券 融券业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26日介绍,本周,证监会对沪港通准备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证监会主席肖钢、副主席庄心一和姚刚分别带队,赴上海、北京、广东及新疆地区,对上交所、中国结算及部分证券公司的沪港通业务准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部分投资者进行了座谈交流。

据介绍,此次检查内容包括沪港通规则及管理制度、技术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风险管理、应急准备等方面。检查组听取了相关方面沪港通业务准备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记录、测试数据、工作方案、业务流程等,通过现场演示及实地体验,检查沪港通交易结算各业务环节。

“从检查结果看,有关各方的业务方案比较成熟,相关规则体系、业务流程基本定型,技术系统准备就绪。”邓舸说,国庆节之后,还要进行沪港联网实盘模拟测试,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市场风险揭示和规则宣传等沪港通启动准备工作。

规则已齐备开通时间待定

沪港通的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

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亦同时发布。

“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

据悉,后续上交所还将就沪股通网络投票、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发布相关规则。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办法》等规则发布之后,上交所将协同有关各方,继续扎实做好沪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4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调整了若干规定。上交所人士介绍说,《试点办法》对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总体有放宽限制的考虑;而对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则提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安排。

具体看,《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可以用“放宽”来概括,即允许融资融券。

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

此次发布的《试点办法》另一大亮点是“严管”。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

同样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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