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全文)

2014年05月05日11: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家居 2013 年度 报告 商业联合会 规范

4 通用要求

4.1 资质条件

4.1.1 家居销售组织应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4.1.2 家居销售组织应有固定且拥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维修队伍。涉及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水电工种必须有相应的职业资质,且持证上岗。

4.2 顾客关系

4.2.1 建立有效的信息明示制度和顾客投诉处理体系。

4.2.2 建立顾客回访制度,了解商品和设施的使用状况,出现问题应及时上门解决。

4.2.3 应建立赔付制度等相关措施,保障顾客权益。

4.2.4 对顾客关系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按GB/T27922执行。

4.3 社会责任

4.3.1 创新,研发各类节能材料和节能产品、节能工法工艺、节能设计、生产可回收、可再生产品,倡导节能家居、绿色家居等理念。

4.3.2 宣传节能、低碳、环保的生活理念,提高员工和顾客的社会责任意识。

4.4 评价

4.4.1 组织可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内部培训和学习,并进行自评。

4.4.2 组织可邀请顾客对其进行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评价。

4.4.3 组织服务水平按GB/T 27922进行评价。

4.4.4 组织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按GB/T 27925进行评价。

4.4.5 组织顾客满意度按SB/T 10409进行评价。

5 家居销售

5.1 营销服务

5.1.1 应对有关商品名称、技术术语、工艺描述等方面的用语进行规范统一。

5.1.2 在商品销售门店为顾客提供有详细商品介绍或家居家装流程描述的文件或宣传页,并严格履行宣传的服务承诺。

5.1.3 营销人员应在销售过程中准确地向顾客传达各类家居家装知识,宣传要实事求是。

5.1.4 所售商品应明示产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等级、材质、价格、环保资质证明等信息。

5.1.5 使用外国商标产品、销售进口产品时,应公示或根据顾客需要提供合资、合作、代理、准予使用、进口国、原产地等证明材料。

5.1.6 宜为产品建立追溯系统,并明示有关信息,提供防伪查询渠道。

5.1.7 为顾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合同及附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规范,条理清晰,表述准确。

5.1.8 促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质量保证

5.2.1 组织应要求制造商和销售商建立质量保证措施,要求其提供齐全的国家规定的商品质量证明和环保证明。

5.2.2 家居用品在售出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负责保修的物品至少保修一年(组织事先明示有限包修的易损、易耗品除外)。因顾客原因造成退换货而涉及收费的,应事先明示。

5.3 顾客权益保护

5.3.1 家居销售组织应开通服务热线,在卖场显著位置明示维权和投诉流程。

5.3.2 家居销售组织可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对商品质量、材质,环保等方面的检测报告。

5.3.3 家居用品卖场应执行先行赔付制度,在商品出现瑕疵或缺陷时及时给顾客退换或补偿,在销售商离场后仍为顾客提供相应的售后和维护服务。

5.3.4 应在24h内,对顾客的投诉做出反馈。

5.3.5 家居用品卖场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提供安全保卫措施,监控录像保存15天以上。

5.3.6 对家居用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诚信要求按SB/T 10467执行。

5.4 安装服务

5.4.1 家居销售组织应向顾客明示服务承诺,建立完善的配送安装和售后服务措施。

5.4.2 家居用品制造商提供的有关商品的安装保养说明等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

5.4.3 对于定制家居用品、卫浴设备、陶瓷用具、配套家用电器、地板等,家居销售组织应提供测量和安装、使用规范,明确质保期,有关收费应明码标价。

5.4.4 涉及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商品,应提供安装或协助顾客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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