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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布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包括总则、质量管理职责、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认定、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共6章37条,以及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标准等5个附件。
此次出台《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是在试行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近年来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系统分析已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综合质量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三查一举”发现问题、质量问题认证、月商季处责任追究、“三位一体”质量监管机制、五部联处、质量关键点管理等新举措,经过反复推敲和修改完善而成的,是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最新成果。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质量问题的分类标准、质量问题的认定及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标准等核心内容。
一是将质量问题分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三类,明确具体分类标准。规定质量管理违规行为423条,其中一般违规行为16条、较重违规行为210条、严重违规行为197条,涵盖质量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规定质量缺陷437条,其中一般缺陷73条、较重缺陷208条、严重缺陷146条,包括所有建筑物实体类型和施工工序质量。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这些标准与施工过程、环节、工序基本对应,能够让所有现场参建单位和人员在具体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中直接对照,便于质量问题的自查自纠;能够让质量监管人员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快速判定质量问题的性质和等级,统一了质量问题检查尺度,提高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是规定了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规定必须严格按分类标准认定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缺陷;明确质量缺陷常规认证和权威认证;规范了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认定程序;明确了责任单位的申辩权利。这些规定规范了质量监管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质量问题认定过程严谨,认定结论准确。
三是规定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明确可以采取五部联处、清退出场、留用察看、通报批评、向主管单位通报、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和经济处罚8种直接责任追究措施;明确可以采用网络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连带责任追究、责成责任追究、不得评优等5种间接责任追究措施。对责任人,明确五部联处、撤职、记过、警告、清除出场、留用察看、通报批评、向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通报、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10种直接责任追究措施,明确记入信用档案、责成责任追究、不得评优等3种间接责任追究措施。此外,还补充了加重和减轻责任追究条款,明确了可责成有关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对有关单位实施连带责任追究等内容。
构建量化统一、累计加重和多措并举的责任追究标准,是国务院南水北调突出高压抓质量的重要举措,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敢越过红线,形成违规必受罚、受罚促整改的格局。
四是规定了经济处罚标准。在要求即时整改质量问题的同时,明确责成项目法人、建管单位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单位和质量问题的不同性质和责任追究等级,予以加重,提出了一套经济处罚标准。
《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内容全面、标准统一、一一对应,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对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准确,为开展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提供坚实基础与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