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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我国通过采用直接优惠(包括税收减免、降低税率等)和间接优惠(诸如投资抵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允许计提风险准备等)方式实施的减税措施累计已有70多项,涉及十几个税种,每年减税规模达数千亿元,有效助推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增值税转型改革要点,包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8项决定,有效消除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2011年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两个文件中相继作出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小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1年11月29日发布,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不断扩大。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9月1日北京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这项改革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