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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修改数据,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要求集体作假。认定强令、授意有关单位、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注意,被授意单位或个人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并非是决定该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发生了领导人员的强令、授意行为,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