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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负责或者分管领域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以致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客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该规定明确了有关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如果一个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有关领导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统计数据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加大了领导人员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所负责任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能够促使领导人员切实负起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
根据《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