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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故意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不按时或者拒绝向有关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统计资料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