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明明知道统计数据不真实,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因而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或者发现乡镇、下级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的,应当要求其核实并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实的统计数据未进行检查、核实,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