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调查对象在资料报送中弄虚作假应承担的责任

2012年08月12日08: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统计 调查 单位 报送 弄虚作假 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即统计调查对象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数据报送统计资料;二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统计调查对象通过伪造、篡改的手段致使统计资料失实并报送不实统计资料。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伪造、篡改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即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在依法查处统计数据失实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要针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正确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还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发生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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