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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法律效力。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应当适用修订前的统计法。在本法公布至施行前,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依照本法规定制定配套规定,加强对修订后的法律的宣传教育,切实保障本法的顺利实施。(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