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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的规定。
一、授权国务院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办法。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即本法只适用于政府统计活动。近些年来,我国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有所发展,这些调查活动对于加快统计信息市场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企业多样化的统计信息需求,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有些民间机构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问题。鉴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部法律中对政府统计和民间统计同时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不现实。因此,本条第一款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
二、对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管理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有些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个人来华进行形式不同的统计调查活动。有的违法直接组织统计调查,有的委托国内的一些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为规范这些机构、个人的统计调查活动,并加强管理,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本条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不得擅自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三、对违法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或者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对于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