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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依法追究统计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本法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刑事责任只作了衔接性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条款为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