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012年08月11日15:5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统计,统计法,调查对象,普查,违法行为,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是国家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统计调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实行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三类。与其他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才能顺利开展,需要全体统计调查对象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如全国人口普查,需要得到每一个居民的支持。个人的积极配合,是维护普查工作正常秩序,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为了促进个人更好地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本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普查资料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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