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

2012年08月11日15:5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统计,统计法,统计机构,处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但是,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仅对本单位、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有权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应予处分的行为,则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权限作出处分决定。为保障本法关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处分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切实受到追究,本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同时要求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对处分建议作出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向上述机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收到处分建议后,应当查明事实,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该处分建议的政府统计机构。(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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