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调查对象在调查和执法检查中的违法行为和责任

2012年08月11日15:4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统计,统计法,调查对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本法第三十六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作出义务性规定,明确要求作为被检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义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是指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是指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3.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是指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是指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是指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各种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2.违法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3.违法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没有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规定罚款处罚,主要是考虑国家机关的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对其给予罚款处罚,达不到惩戒目的,而应当通过给予处分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