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县级以上政府及监察机关对下级的监督权限

2012年08月11日15:1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统计,统计法,监督,权限,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督权限的规定。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享有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了督促和保证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完成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任务,同时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法在赋予其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了对其执行本法情况的监督。

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的领导,接受国务院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务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但是不得违法干预统计工作。

同时,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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