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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
统计资料作为统计活动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不仅有助于政府管理部门科学决策,也有利于企业了解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信息,为其经营管理确定方向,还可以为公民个人的投资、择业和科学研究等行为提供参考依据。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当然,统计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统计法》也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保密,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公开。
本条规定确立了“统计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这一基本法律原则,不仅是统计立法的重要突破,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突破。统计信息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信息,是公民和经济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作为应当主动公开的11类重点信息中的第三类,排在法律信息和规划信息之后。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写入新《统计法》是顺理成章的。(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