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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
每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一项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因此,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调查目的,是指通过调查要实现的目标。2.调查内容,是指为了达到统计调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城市住户的统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基本消费支出情况等。3.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资料的搜集方法,即确定或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被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有:普查、抽样调查、定期全面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等。4.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应当提供属于调查内容的自身情况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5.调查组织方式,是指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向调查对象送达统计调查表的方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方式、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方式等。6.调查表式,是指要求被调查对象填报的、用于搜集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统计调查表的格式。7.统计资料的报送,包括报送的时间、报送的方式等。8.统计资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体、审批程序、公布的时间、公布的方式等。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