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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即是指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它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统计工作依赖于社会公众的支持和配合,也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作为一项政府行政行为,统计工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纪守法,保障统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可信的需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统计资料,把统计工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听取并积极采纳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从而能够有效预防和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对于统计中发生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检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要求该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社会监督的一项有力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收到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并作出处理,不得推诿、塞责。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监督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