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提供关于自身情况的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是所有依法负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各类其他组织。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确保统计工作有效运行,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准确统计资料的基础。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提供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全部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