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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对此做了如下的解读:
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及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被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信任,损害政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被擅自公开、公布、非法提供或者因过失泄露,就会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丧失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构的信任,降低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因此,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单项统计资料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或者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