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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示无法作为制度在全国推行,受制于两方面因素
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对于反腐败具特别重要性,因而被社会寄以厚望。现在,终于从江苏淮安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根据淮安市本月10日颁布的“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暂行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淮安将实施拟任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会记入干部廉政信用档案,不申报或隐瞒重大财产的拟任干部将被取消任职资格。
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江西黎川等一批早前进行试点的地方相比,淮安今次对拟任干部的财产公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区别:
一是公示对象限定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拟提拔的乡(科)级以上干部,从而明确将官员财产公示与干部任职挂钩。在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上,之所以一些地方的试点做法无法在全国推广开来,症结之一在于担忧官员反对。因此,为减少阻力,学界曾提出几个方案作为切入口,比如,从新考录、提职的公职人员开始实施,逐步扩大至所有的公职人员;或者选取部分领域试点,如工程建设、政法等领域,逐步推行到其他领域。从新提拔官员开始推进财产公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于,既然他们的目标是追求政治进步,也就更有动力接受财产公开。
二是公示财产的范围更宽,规定更详细,不仅包括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等五类财产情况,而且还设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财产情况”作为“兜底条款”。此外,除了本人的财产情况,拟任干部配偶、子女投资或注册企业、公司的情况也在必须公示之列。这就基本上囊括了公示者所有能涉及的财产状况,杜绝了可能的遗漏之处。这样宽泛规定的好处在于,谁如果有不当收入和财产,可以很清楚地得到反映;谁想隐瞒收入和财产,也很困难。
三是提出了惩罚措施。前述一些试点地方由于不和升迁等挂钩,从而在对财产申报不实者的惩处上,也没有足够强的力度,甚至没有处罚措施。淮安对此有很大改变,拟提拔人选的公示情况不仅被录入廉政档案和信用管理系统,如在公示期间或提拔后,有隐瞒重大财产情况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而且还规定,对不按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这就杜绝了公示中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促使单位和领导不敢不重视公示工作。
从上述三点来看,淮安的财产公示应该说是迄今公示力度最大的,是一种破冰之举,故而值得称颂。
财产公示之所以尚无法作为一种制度在全国推行,受制于两方面因素:其一,在法律层面,国家还未出台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得这一制度得不到法律保障,而没有法律保障的制度,是难有持续性的;其二,在实践层面,迄今一些地方的财产公示,严格来说,只能算是官员财产的内部申报,无论从申报的财产清单、申报过程,以及惩罚措施来看,都非常不够,这样的财产申报也就成了应付舆论的走过场。
事实上,对于官员财产公示制,此前一些调查显示,包括官员在内,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同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说明,即使官员,在经过社会一段时间的“启蒙”后,在这一问题上的承受力也在增强,这就为全国推行财产公示清除了认识障碍。所以,对于财产公示,虽然还有很多法律和技术障碍有待解决,但关键是要下决心,走出第一步,制度可以在实践中完善。
早报特约评论员 邓聿文(作者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