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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届时,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将实行“地方受理、省级审核、中央审批”的三级审批程序,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一次许可期限最高为50年。
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资源使用的行政许可,在2004年颁布实施的《港口法》中有明确规定,这是中央政府对港口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对港口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范了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程序、内容和形式,有利于保证港口岸线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
根据规定,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后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改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国务院或者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港口建设项目须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岸线使用行业审查意见,其他建设项目须向交通运输部征求岸线使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