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2012年03月16日14: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科技型 中小企业 申请须知 高兴技术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地区 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 

第二章 项目申请

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时使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工作系统”),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

企业在网络系统注册及通过服务机构现场确认激活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7日,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经服务机构审核无误的正式装订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24日,超过此时间上报的项目材料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的网络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交各组织单位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

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注册承诺书(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注册信息表(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6、验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7、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限中关村管委会);

注册材料装订成册并报送各相应服务机构审核(企业做好留存备份),同时将所有原件一并提交查验。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请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要求进行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2、企业在网上完成项目申报后打印出企业核对版,与相关附件简单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至服务机构,同时携带相关附件原件备查;

3、服务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4、企业将经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正式上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报送服务机构,其中一份材料为原件,请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项目组织单位名称。(注:申报材料概不退还,请企业做好备份工作)

注:按网络工作系统要求填写附件摘要,并上传JPG格式的附件扫描图像或照片。(在保证图片在线可阅读的前提下,文件大小控制在50K ~ 200K,最大不要超过400K。建议扫描仪扫描时分辨率设定为200DPI)

企业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资料(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

(2)附件材料;

①财务证明材料为必备附件。申报时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7年度、2008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专项、亏损审计无效);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至申报截止时间在18个月以内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按《项目指南》中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如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如果缺少必备附件将不予受理。项目《查新报告》为必备附件。

申报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供2010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

注:请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并进行热压装订,封面颜色按领域区分:

电子信息技术:深蓝色

生物与新医药:深绿色

新材料:黄色

光机电一体化:大红色

资源与环境:橘黄色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白色

高技术服务业: 按上述应用领域选择颜色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只能根据自身特点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中选择一家组织单位申报一个项目,严禁重复申报。

(二)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对于2010、2011年度已申报创新资金但未立项的项目,今年申报时请慎重考虑,如无重大改进服务机构将不予受理。如果项目确有突破和重大进展,请在今年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 对于2011年度创新资金立项,但因推荐名额限制未报送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的项目(以各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可自愿组织同一项目进行重新申报并参加联评(入选项目立项资金以2011年度立项公告为准,不再在2012年度预算经费重新安排)。

(五) 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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