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的通知

2012年03月16日11:3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服务外包  配套资金 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 北京市 2011年度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 蒋若静)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申报2011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要求,现对2011年度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的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2011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对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2011年度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为:

(1)服务外包境外设点项目;

(2)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租房、自建或购房补贴项目;

(3)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奖励项目;

(4)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配套支持项目;

(5)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人才培训配套支持项目;

(6)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

(7)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

凡符合《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简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 则”)规定的在京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可申请上述项目的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申报项目的具体支持标准详见“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2、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明细表应与“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每笔合同项下业务执行情况清单以及相关到账凭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3、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租房、自建房或购房补贴项目时,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2010年度租房、自建房、购房面积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租房补贴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中,应包括该企业2010年度折算全年租房面积和房租总金额。

4、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申请人才培训支持项目时,请提供相关人员2010年12月在京社保或个税缴纳凭证。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时,请提供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4)。

6、申报材料请列明目录并按顺序装订,做好编号,以便于审核。

二、资金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及培训机构于9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经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地区县商务委。

(二)区县商务委指派专人受理申报企业及培训机构的纸质材料,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汇总材料(附件5)(一式两份)及企业申报材料(一份),于10月24日前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核准后,予以拨付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的对应原件应完整存档,随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

(二)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金申请审核工作将纳入服务外包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上述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与区县商务委或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联系。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联系人:张艳芳,张华雨

联系电话:85163185,65256705

附件:1. 《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

2.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承诺书

3. 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

4. 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学生名单汇总表

5. 区县汇总上报材料清单

6.区县商务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bjcoc.gov.cn/nsjg/fwmy/xxtg/201109/t20110908_56742.html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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