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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出台“营改增”过渡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孟斯硕
业内人士12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在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将对物流企业税负按新旧办法进行衡量,如果企业税负增加,则将增加部分返还给企业。具体返还方式会在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此前,由于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较改革前有较大增长,上海市有关部门2月决定,将在“营改增”过程中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植政策。
“营改增”试点工作自1月1日起在上海启动,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在操作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有所增加。
据2011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在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可增加到4.2%。
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有关部门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指出:“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通知称,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通知指出,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通知提出,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财税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