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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金融处负责并购支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企业申请并购中介服务资助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四)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股权变更证明材料。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中介服务资助资金以并购交易实际完成,进行股东变更后予以拨付,企业应在完成股东变更后六个月以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并购贷款贴息支持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并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并购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五)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并购贷款贴息资金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20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并购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中关村管委会各项支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中关村上市公司并购情况调研,发布中关村上市公司年度并购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研究确定一批中介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 )向社会公开发布,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日常咨询。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定期组织召开中关村企业并购培训会,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培训和辅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