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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海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之前(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除外);
(2)有满足项目正常实施所需的基本资金、研发基础和条件,有固定的场所;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
(4)对研究成果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5)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产业政策;
(2)已具备一定的试验、研究基础且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企业自筹资金与申请的区科技资金比例不低于1:1;
(4)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各专项申报要求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通过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孵化器、大型企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尤其是海淀的中小企业开放和使用,以此来降低企业创业门槛和研发、运营成本,促进产业发展。
专项的基本内容:以科技项目的形式,支持区域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引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从而为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①项目应是由孵化器、大型企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具有开放条件的、能够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
②技术服务平台应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应突出公共服务性。
③技术服务平台应有为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等服务的条件和具体内容。拟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作计划书,该计划书应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2)中小企业虚拟研发中心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以企业的研发项目为核心,鼓励企业按照自己的需求,用各种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合作,有效地配置社会的科研资源,使之成为企业研发的重要依托力量。 专项的基本内容: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确立科技研发项目。并通过各种形式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技术、设备、场地等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企业的研发目标。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①项目应是企业的研发项目,并是按企业自身的条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的。
②项目研发需要有明确的合作计划,并拟写合作工作计划书,在申报项目的同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③项目研究成果的权属,合作各方有明确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在申报项目的同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④申报材料中项目负责人至少为两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第二负责人为合作方人员。
⑤项目结题时除按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材料外,还要提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模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