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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2012年3月2日讯(实习生蒋若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11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2011年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和有关要求,为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1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启动,支持方向为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工业八行业、电子信息行业。
二、工作原则和重点
(一)2011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办法和规定,按照“资金渠道不变、管理办法和程序不变,加强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组织管理。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仍采用补助方式下达,为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领域,补助资金比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2011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要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十二五”工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要落实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关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装备改善、两化融合、军民结合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突出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年度投资重点方向组织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符合年度投资工作重点要求的重点行业及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投资重点可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配套规定进行了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且原则上形象进度不超过70%;
(四)项目须按照《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投标。其中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中,还须就使用中央投资部分建设内容核准招标内容。
(五)申报材料要求:
1. 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推荐文件;
2.《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附件一);
3.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二);
4.《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项目情况表、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光盘两份。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项目申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将满足以上条件要求的项目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将满足以上条件要求的项目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其中:钢铁、石化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基础与新材料产业处;汽车、船舶行业报汽车与交通设备产业处;纺织和轻工行业报都市产业处;装备制造业报装备产业处;军工类项目报航空航天产业处;电子制造领域项目报电子信息产业处;软件类项目报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日下午五点前。
(二)汇总评审: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项目汇总平衡后,电子信息行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评审,工业八行业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北京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评审。
(三)会签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议和汇总平衡,会签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信息化部。
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通知要求,做好2011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 孙延华 66415588-0346
市经济信息化委 刘维亮 85235029
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刘京晶 66410700-35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