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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办展〔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的《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粮展〔2011〕224号)以及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国粮展〔2012〕2号)要求,“十二五”期间拟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建设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仓100万吨,2012年选择个别条件较成熟的城市先行试点,2013~2015年全面推进36个大中城市的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仓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请相关科研院所研究制定了《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设计要点》,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设计要点印发你们,请在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设计要点
前言
本设计要点用于指导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和设计工作。主要规定了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设计中的特有或需强调的技术要求,其他要求应遵照现行的有关原粮储备库建设、设计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1选址
1.1 应在常驻人口较多的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区级城市建设。
1.2应根据当地生产、储存、加工、物流、贸易和消费的需求,合理布局,周边功能配套,优先选择临近加工厂、物流能力强的地方,与应急加工体系双向结合,保障应急供应。
1.3 应具备稳定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条件。
1.4 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库址不应选在抗震设防列度为9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1.5 应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1.6 应远离污染源及危险源,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成品粮应急储备仓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6.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2000米。
1.6.2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1000米。
1.6.3距砖瓦厂、水泥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500米。
1.7 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2 规模
2.1 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规模计算方法为:应满足建设项目的所在城市常住人口应急供应15天口粮的要求,人均口粮消费标准按170kg/年考虑。
2.2 特大型城市应分置建设多个成品粮应急储备库。
2.3 单个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规模不宜超过2万吨。
2.4 与加工企业结合建设的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应考虑其生产、销售能力。
3 建筑设计
3.1 仓型
3.1.1成品粮应急储备库仓房建设可采用单层仓房、多层仓房,应根据各地的用地条件、建设规模等确定。
3.1.2 原有仓房经改造并符合相关要求,也可作为成品粮应急储备库。
3.1.3 新建或改造仓房,拟用于低温、准低温储藏的应满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 1211-2008)中有关低温仓或准低温仓的有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