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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政策法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贯彻落实国发[2011]4号文件,加快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的制订。加强产业调研,适时调整《集成电路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进一步完善集成电路发展法律制度,完善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设计与应用的紧密联系。
(二)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扩大投融资渠道
精心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工程等,突破重点整机系统的关键核心芯片,支持和部署对新器件、新原理、新材料的预先研究。通过技术改造资金、集成电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渠道,持续支持集成电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鼓励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集成电路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鼓励各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参股或整合集成电路企业。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金融证券机构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集成电路产业。
(三)推进资源整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
按照战略协调、资源配置有效的原则,规范推进与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并购重组。通过设立引导资金、直接注资、贷款贴息和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克服分散重复,推进企业整合,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一批符合重大产品、重大工艺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以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推进政、银、企大力协同,调动、引导、挖掘相关资源,广泛建立银企金融合作的项目开发平台,推动政、银、企合作纵深发展。支持产业联盟发展,以横向联盟推动技术和工艺攻关,以纵向联盟加快产业化进程和推动建立应用市场。
(四)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坚持对外开放,继续优化环境,大力吸引国外(境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吸引跨国公司在国内建设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运营中心。鼓励在华研究机构加大研究投入力度和引进高端研发项目,推动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地机构的合作。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适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企业扩大国际合作,整合并购国际资源,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五)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引进海外人才
建立、健全集成电路人才培训体系,加快建设和发展微电子学院和微电子职业培训机构,形成多层次的人才梯队,重点培养国际化的、高层次、复合型集成电路人才;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创造有力的政策环境,大力引进国外优秀集成电路人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制定激发人才创造才能的奖励政策和分配机制。注重环境建设,努力造就开拓型、具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群体。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重点技术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在专项工程中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的发展;鼓励行业组织、产学研用联盟等开展专利态势分析、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通过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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