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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环节最多加价不超过194元,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最多加价不超69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陆志霖报道:近日,一份名为《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2011年12月28日)的文件在业内流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大量企业采取“底价包销”的方式销售药品,出厂价只包含原辅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而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以药养医”制度性成本转嫁到流通环节,导致零售价与出厂价相差悬殊。而此次流传出来的讨论稿,正有意要对流通环节的药价实行差率控制,“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新规计划在7月1日起执行。
“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
此前,央视调查曾曝光一些常用药从出厂价到医院零售价,中间利润都超过400%。如一支规格为2毫升20毫克的盐酸奈福泮注射液,出厂价每支0.32元,医院零售价为21.26元,中间利润竟高达6500%以上。
若根据正在讨论的《办法》,新规执行后,一支2毫升20毫克的盐酸奈福泮注射液经过批发流通环节的加价之后,也只能卖到0.416元。根据讨论稿,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原则,实行差率(额)控制。按照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的具体标准,批发环节药品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94元,医疗机构销售环节药品最高差价额不得超过69元。而对有关部门明确为廉价短缺药品的,不实行流通环节差价率(额)控制,鼓励生产和使用廉价药品。
约束出厂价与零售价悬殊差价
据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而对流通过程中的差价则并不作限制。
“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对流通环节缺乏约束,差价过大。”牵头制定《办法》的发改委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普遍采用“底价包销”的方式,由经销商代理销售药品,即生产企业以较低的出厂价格销售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药品从流通到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整个过程。在这种模式下,出厂价一般只包含原辅材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价格非常低,而本应计入出厂价格的期间费用和销售利润以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性成本都转而发生在流通环节,由代理商承担,从而表现为出厂价与零售价相差悬殊。单纯的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对于上述现象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发改委方面也希望借此“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引导医疗机构。目前,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限价的前提下,加成率统一按照不超过15%的政策执行,但客观上存在“低价药加得少,高价药加得多”的问题,被认为是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大处方”的重要原因。
业内称或面临执行难
“‘底价模式’负面影响最大———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了税收、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因此可能对该类药品销售带来实质性冲击;而‘倒票’商业企业,将随着‘底价模式’消失而消失,从而对药品流通行业整合形成正面推动。”申银万国的分析师认为,此次拟出台的流通批发环节价格管理将对“底价开票”经营模式形成压力,该类企业经营模式面临转型,而靠“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可能彻底出局,药品流通行业加快整合。
而国信证券医药行业的研究员丁丹则对新规的可执行度表示并不看好。“流通环节的差价率规定早在2000年版《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那一版是正式文件,至今执行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2010-2012陆续流传的意见征求稿都再次出现类似规定,只不过把价格区间和价差率重新排列组合了一下,新瓶装老酒。”丁丹认为,“2012版差价率规定仍将难以执行,难以在短期使医药企业目前的行为模式发生根本性改变。差价率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出厂价,谁来一一核实5000多家生产企业、无数品规的产品真实出厂价?”